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
为促进我市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全面开展,并组织实施好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根据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测土配方施肥定点企业认定与配方肥
生产推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宁波市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工作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监督和验收管理。
第三条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验收等工作。项目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实施。各级农技站为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市农技推广总站协助项目县(市、区)做好实施方案编制、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县农业部门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完成质量、资金管理等负总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土壤肥料技术推广及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申报审批
第六条 要求申请补贴资金的县级农业部门在年度末制定本地《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宁波市农业局,方案内容包括本县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基础、目标任务、工作要点、资金概算、补贴环节与标准、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市农业局对县(市、区)上报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选定上报的项目县。
第八条 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编制本市年度《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向财政部、农业部申请补贴资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市农业局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的批复,结合上报的实施方案,与项目县(市、区)农业部门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各项目县(市、区)测土配方施肥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测土配方施肥定点企业认定与配方肥生产推广管理工作;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配方肥经销商认定、培训和管理。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要对认定的配方肥生产企业进行公示;项目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对认定的配方肥经销商、肥料补贴标准等进行公示,促进诚信建设,建立可追溯制度。
第十四条 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要保证肥料数量、质量、价格、供肥时间、地点,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定点销售商建立配方肥销售台帐。台帐要记录购货人姓名、购肥品种、购货数量等信息,抄送项目县(市、区)农技推广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县(市、区)农技推广部门负责组织测土配方施肥基本情况统计,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配肥企业和肥料市场的监管,监督配方肥质量,打击假冒伪劣肥料坑农害农、趁机哄抬肥料价格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与参与,增加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套取、截留、滞留、挪用。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检查基本要求
市、县两级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资金效益。
项目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项目县(市、区)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内容检查
检查是否完成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建设内容完成质量。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检查
检查项目的资金计划下达、拨付、到位情况;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资金支出、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决算审计等。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检查
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机构检查
检查是否建立项目组织机构,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2、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3、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4、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走访农户,了解核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检查结束时应当与项目县农业部门交换意见。检查工作结束后,应总结项目执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冻结项目资金;
4、对违纪、违法人员,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项目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补贴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2、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签订的合同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账册、凭证、报表等财务档案,项目总结文件等;
3、编制了项目决算。
第三十条 测土配方施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合同指标完成情况。包括土样采集、样品检验、田间试验、发放施肥建议卡、配方肥施用面积、化验室建设与质量控制、主要作物施肥指标体系、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建设、耕地地力评价等。
2、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及工作、宣传培训、技术组织及工作、项目进度统计、档案管理、企业参与等。
3、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管理是否规范、仪器购置是否招标等。
4、农户评价。
5、项目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验收形式
采取县级自验、市级验收自下而上的形式进行验收。市级验收采用集中验收和现场抽验相结合的形式。项目县自验率和市级集中验收率达到100%,市级现场抽验率为20%。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组组成
验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验收人员应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其中技术、财会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县自验
项目自验由项目县(市、区)农业部门组织,在项目合同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自验结束后,向市农业局申请验收,同时提交自验报告及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价表(附表1)。自验不合格的不得报请验收。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三十四条 市级验收
市农业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县,在两个月内完成市级验收。
市级集中验收程序为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质疑,填写验收评价表,形成专家书面验收意见,向农业部提交验收报告及各项目县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执行情况综合评价表。查阅的资料包括项目原始记录表格、图片、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效益报告、资金使用报告、阶段工作总结和相关表格,包括进度表、项目效益统计表、农户满意程度信息反馈表(附表2)、数据库及信息系统、成果图件、审计报告、档案管理情况等。
市级现场抽验主要进行现场抽查,结合集中验收资料,进行打分评价。抽查内容包括项目档案、田间试验、化验室、企业参与、农户应用等。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评价,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组织制度建设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验收报告由验收组组长、副组长签字,并附验收组成员名单,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不合格的(总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责成项目县补充完善建设内容,并在3个月内申请复验。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农业部出台相应办法后,以农业部相应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