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直接关系动物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为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农业部专门发布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第73号令),浙江省农业厅也出台了《浙江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上述两个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依法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保障饲料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抓好新《办法》贯彻落实
根据新《办法》规定,饲料产品销往外省的饲料生产企业要在2008年4月底前换发农业部统一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以方便饲料产品在全国市场流通;同时,新《办法》取消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有效期,强化了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备案要求,并进一步提高了申办饲料生产企业的准入门槛。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向生产企业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申报,对一些设施简单、生产能力弱小的企业,要按照新《办法》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并加强内部管理,以达到生产条件要求。
二、把好饲料生产经营监督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违法行为
根据《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658号)规定,三聚氰胺、羟甲基羧基氮等非蛋白氮添加剂是非法饲料添加剂,禁止在任何饲料生产中使用。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鱼粉生产企业的监管,严防三聚氰胺、羟甲基羧基氮、缩二脲等非蛋白氮原料加入鱼粉中,对违法添加“蛋白精”的企业要严厉查处。近期各地要对辖区内饲料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非法生产和经营的“蛋白精”,要立即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各地要督促饲料生产企业把好饲料原料关,禁止采购和使用禁用、过期变质的原料,杜绝过期饲料产品用作原料进行再生产的行为,切实保障饲料产品质量。
三、完善养殖档案记录,进一步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让其充分认识到使用“蛋白精”、“苏丹红”等违禁药品的危害性,增强抵制使用“蛋白精”等禁用物质的自觉性。同时要以建立养殖档案为抓手,加强对养殖场(户)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台帐制度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对于养殖场(户)非法使用违禁物品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建设“平安宁波”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城乡居民动物产品消费安全。
二ΟΟ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饲料 监管 通知
宁波市农业局 2007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