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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29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财政局,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5106)精神,支持和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切实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宁波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〇〇七年八月十四日


宁波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甬政发[2005106号、甬政办发[2006185号、甬政办发[20032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合理平衡、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全市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使用范围包括:

1、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补助。主要包括支持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发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以奖代补;

2、示范项目建设。对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开展示范项目扶持,进一步增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力和带动力。

第四条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的标准和申报程序。

1、新建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补助。对新成立的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连续补助三年,每年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对新成立的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行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必要的办公设施购置和工作经费的不足。已经扶持过的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因合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等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申请补助的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向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注册登记证书,由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015日前报市农业局。

2、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对近年达到规范化标准并经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以奖代补0.5万元,县级配套0.5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必要办公及经营服务设施、开展规范化建设。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布文件及考核验收表于每年920日前上报市农业局。

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及考核确认办法由市农业局另行制订。

3、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以奖代补。每年评选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个左右,示范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按照《宁波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甬农发[200683号)规定执行,评选对象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对新评选的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每个以奖代补5万元,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购置必要办公及经营服务设施,增强服务带动能力。

第五条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扶持标准和申报程序。

1、申报对象及支持内容:申报对象为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纳入“五化”建设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资金支持内容:

1)市场营销建设。开拓市场,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2)品牌战略建设。申报名牌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产品档次等项目;

3)标准化生产建设。制定并实施农产品标准、组织无公害生产,引进优良品种,示范推广应用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4)服务设施建设。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2、示范项目建设期为一年。项目扶持资金最高额度为20万元,原则上要求县(市)、区财政资金与市财政扶持资金的配套比例不少于11。项目不得与其他项目重复,对以前年度的项目尚未通过验收的,不批新的项目。

3、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宁波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报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报市业务主管局。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申报条件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筛选和审核,择优选取扶持项目,提出项目建议(上报项目按先后顺序排序),连同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一式两份报市农业局。市级农业行业协会申报项目由各业务主管局审核推荐。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1015日。

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立项,提出项目扶持资金安排的意见,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项目资金。

第六条 在申报推荐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申报扶持项目过程中,各县(市)、区要充分听取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1、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局分别负责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市级农业行业协会、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项目的组织落实,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加强对补助奖励资金和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2、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纳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财务核算,专款专用。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要设立明细帐,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承担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全体成员公布项目执行情况,并经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业务主管局初步验收后,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局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将适时组织检查。对未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以及未通过验收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项目资金。

3、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要充分利用扶持资金,加强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列入扶持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在年度末向市农业局上报工作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业合作组织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农业厅,市委办、市府办、市农办。

  宁波市农业局                   2007年8月1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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