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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测土配方施肥定点企业认定与配方肥生产推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8-01-30    访问次数:    字体:【 】   
 

 

宁波市测土配方施肥定点企业认定与配方肥

生产推广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促进配方肥推广应用,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支持、引导和鼓励合格的肥料企业进入测土配方施肥领域,逐步建立“以科研为基础,以推广为主体,以企业为纽带,以农民为对象”的科学施肥长效机制。

第二条 宁波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在市农业局的领导下承办全市测土配方施肥定点企业认定与配方肥生产推广管理工作。涉及具体内容:一是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认定;二是配方肥经销商认定;三是配方肥加工生产;四是配方肥销售推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配方肥是指以土壤养分测试和作物肥料效应田间试验为基础,根据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等而制定的肥料配方,以各种单质化肥、复混肥料和(或)有机肥料为原料,利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制成的适合于特定区域、特定作物的肥料。

 

第二章 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认定

第四条 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平等参与、公开透明、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肥料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企业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证件齐全;   

2.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具有常规肥料检测能力的化验室和化验技术人员;三年内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100%;   

3.有相应的复混(合)肥生产设备和设施,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要求化肥企业年生产能力在1万吨以上,有机肥企业生产能力在0.5万吨以上;

4.愿意积极参加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工作,能及时满足项目区对配方肥的需要。

第六条 肥料生产企业申报认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肥料登记证;   

3.“商标”注册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 

4.主导肥料产品最新质检报告;

5.企业情况简介。 

第七条 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宁波市农业局根据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和配方肥应用的需要以及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发布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认定公告,向社会公布所要认定企业的条件和资料要求等。   

2.宁波市农业局负责召集全市土肥、质检等方面的专家成立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认定小组,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到企业现场考察,据此提出认定的初步意见。   

3.认定小组初步确定的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经宁波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正式认定为“宁波市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然后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4.宁波市农业局与所认定企业签订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后可以续签,由定点企业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认定小组审查通过后,续签协议,有效期仍为三年。

5.有关部门对“宁波市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因产品质量、经营服务等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定点企业,取消认定命名,并予以通报。

 

第三章 配方肥经销商认定

 

第八条 配方肥经销商是指经县级农技推广部门培训、考核、认定,在县域内代理或销售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配方肥产品的肥料经销单位。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肥料经销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和肥料经营手续齐全。

2.有一定经济实力,有固定的销售门店和经过培训、熟悉肥料特性及作物需肥知识的销售人员。   

3.诚信守法,无经营假冒伪劣肥料案底。 

第十条 配方肥经销商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县级农业部门根据本县(市、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和配方肥应用的需要,提前发布配方肥经销商认定公告。向社会公布所要认定经销商的条件和资料要求等。

2.申请企业按认定公告要求向县级农业部门提交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   

3.县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认定为配方肥经销商。  

4.县级农业部门完成配方肥经销商认定后,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公告。

 

第四章 配方肥生产

 

第十一条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采取双向选择、自愿结合的办法,各县级农业部门在市级认定的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中自主选定2个以上企业为本县(市、区)生产配方肥的定点企业;定点生产企业根据自身配方肥的生产供应能力,决定选定多个或一个合作县(市、区)。

双向选择议定后双方签定协议并报宁波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备案。   

第十二条 各县级农技推广站根据当地气候、地貌、土壤类型、作物类型及品种、产量水平、耕作制度、种植方式等,合理划分施肥类型区,依据土壤测试和田间试验数据结果,分区域、分作物确定肥料配方;提倡规模生产基地和合作社进一步制定肥料小配方。

第十三条 县级农技推广部门及时向选定的本县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提供肥料配方和认定的肥料经销商,以便安排生产和销售;规模生产基地或合作社提供小配方及安排生产,由生产企业向本县农技推广站备案。

第十四条 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提供的肥料配方组织生产,并对配方肥料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包装除按国标规定执行外,还须标注“宁波市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字样,并注明销售区域和适宜作物。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农业部门要向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积极提供技术培训、政策咨询、配肥、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监管,对配方肥产品不定期抽样送交资质部门检测,抽检不合格的,随即取消定点生产企业资格。

 

第五章 配方肥营销推广

 

第十六条 定点生产企业的配方肥产品通过合作县(市、区)的配方肥指定经销商销售,也可以通过基地或合作社直供到户。

第十七条 配方肥指定经销商有义务对施用配方肥的农户建立信誉卡,实行跟踪服务和回访制度。同时,培养示范户,建立示范田,宣传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带动农民扩大施用配方肥。   

第十八条 配方肥经销商应主动接受农业部门的管理和培训,积极参与本县(市、区)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要与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密切合作,做好配方肥的宣传、营销和推广,保证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配方肥料。并对配方肥质量实行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向生产企业反馈,向农业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配方肥经销商要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哄抬物价,不得欺骗消费者,如有上述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即被取消其指定经销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宁波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宁波市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企业性质

 

主要产品

 

年生产能力(万吨)

 

申报类别

1新申报   2复审

首次取得资格时间

 

申报材料清单:

1

2

3

企业申报意见:

 

 

 

 

 

 

                                 负责人:           (单位盖章)

                                               

 

 

 

 

 

 

 

主题词: 测土配方施肥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财务司,省农业厅,市财政局。

 宁波市农业局                  2007年7月2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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