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农发〔2009〕13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示范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
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高新区农办、大榭开发区社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5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大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做大做强一批产业优势明显、运行机制规范、市场竞争能力强、服务带动范围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此,重新修订了《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1、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2、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1
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大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5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被认定的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合作社评选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优胜劣汰、扶优扶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基本评选条件:
1、基础条件较好。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成员50户以上,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股金结构合理,办公、服务场所100平方米以上,生产性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产业(产品)优势明显。有较大的产业规模(其中种植类合作社示范基地500亩以上,设施农业150亩以上),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化生产所占比例在80%以上;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基地认定,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有统一的注册商标,获得市级以上名牌(知名商标)称号的优先考虑。
3、运行机制规范。章程制度规范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会计核算和财务公开规范;成员帐户完整规范,盈余返还制度健全;各项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按要求及时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等资料。
4、服务劳动范围广。合作社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2次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占成员投入总量60%以上,统一品牌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产品总量60%以上,且生产记录台帐完整。当地一半以上专业大户加入,带动非成员农户100户以上。
5、市场竞争能力强。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产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00万元以上,合作社成员人均增收20%以上。
对有突出成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六条 申请单位申报材料:
1、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规范化合作社的证明材料;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5.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或成员账户等);
第三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七条 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农业局(2009年推迟至9月底)。
第八条 市农业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并组织有关部门按评选基本条件进行评选。
第九条 市农业局将评选出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报市政府确认,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条 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后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
第十一条 示范单位申请监测材料:
1、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
2、自查情况及两年来主要工作情况介绍;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的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情况。名称更改的,需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证明;章程重新修订的需提供章程复印件;成员或出资结构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市级示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监测年度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监测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连同申请监测单位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农业局(2009年推迟至9月底)。
对初步监测不合格的应在监测意见中注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按评选条件组织对上报的申请监测单位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意见,并公布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报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取消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已被取消“规范化合作社”资格的;
3、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4、未按规定参加监测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被取消市级示范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评选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甬农发〔2006〕83号)同时废止。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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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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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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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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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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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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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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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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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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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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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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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商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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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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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民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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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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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成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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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成员占成员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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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成员最大股金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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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示范基地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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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结基地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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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帐户是否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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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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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订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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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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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提供农业投入品比例(按种苗、农资等主要投入品分别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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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销售成员产品占成员户总销售量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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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技术培训期数及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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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生产面积(或产量)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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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产品有否进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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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开展内部资金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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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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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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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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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盈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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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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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盈余分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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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比非成员人均增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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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非成员农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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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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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过何种奖励、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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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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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机局。
宁波市农业局 2009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