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干建立宁波市吊销旅行社许可证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局,市直各旅行社:
为了加大我市旅游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净化我市旅游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宁波市旅行社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建立吊销旅行社许可证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要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自觉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证据确凿,情况属实的将予以吊销许可证:
1.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2.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3.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4.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的;
5.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的;
6.聘用未经旅游主管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的;7.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的;
8.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
9.因旅行社自身原因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一次性死亡2人(含2人)以上,重伤5人以上(含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10.旅行社业务年检连续2年暂缓通过的。
三、吊销旅行社许可证程序:
1. 旅行社有上述行为,经市旅游质量监督所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该旅行社发出吊销旅行社许可证决定通知书;
2.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发出吊销旅行社许可证决定通知书后的3天内,收回该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予以注销,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该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旅游业务许可证号码;
3. 此公示制度自2002年4月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宁波市旅游局
2002年3月26日
抄送:市工商局,溪口旅游集团公司,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