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保障导游人员权益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 区旅游局,市导游服务中心,市直旅行社:
现将《宁波市保障导游人员权益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保障导游人员权益暂行规定
宁波市旅游局
2002年5月13日
附件
宁波市保障导游人员权益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人员,应依法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责、权、利,经劳动部门签证后留档备查。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导游人员收取钱物。
二、旅行社应建立有利于调动导游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分配机制。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出团津贴和执业过程中的其它合法收入构成。
三、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发放办法
1.专职导游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出团津贴,旅行社可根据该导游人员的资格等级、工作表现及劳动力市场供求价格制定相应的发放标准,但基本工资部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2.导游服务中心导游人员按出勤天数由聘用单位计发劳动报酬。计发标准由旅行社、导游服务中心及导游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旅行社将所聘导游人员的报酬及其它合法收入一并转给导游服务中心,导游服务中心再按照有关约定发放给导游人员。
四、导游人员的社会保障
l.旅行社聘用的专职导游人员,由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导游服务中心的导游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委托导游服务中心代办各类保险。
五、导游人员不得向旅游商店或其他旅游活动项目单位索要、私收回扣及其它任何形式的变相佣金。
六、合理解决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障问题,市导游服务中心、各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商店和有关旅游活动项目单位,应自觉加强自律。
违反本暂行规定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