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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旅游局,市直各旅行社,市导游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特建立宁波市吊销导游证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须努力做到以下“四要”:
1、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发展我市旅游业为己任,做一名政治素质过硬的导游员。
Z、要时刻坚持“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的宗旨,热情讲解,文明服务,成为优质服务的表率。
3、要通过自己的真诚服务,成为宣传宁波旅游形象的文明使者。
4、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导游人员执业过程中未遵循以上“四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证据确凿、情况属实的,予以吊销导游证:
1.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
2.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3.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4.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5.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6.未通过年审私下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7.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情节严重的;
8.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情节严重的;
9.擅自中止导游活动情节严重的;
10.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或以明示、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情节严重的。
三、吊销导游证的程序:
吊销导游证分为调查、审理、公示和处理四个程序。
1.调查程序:立案—一调查—一取证—一调查报告;
2.审理程序:定性定案—一发告知书—一接受违规导游人员的陈述申辩—一二次决定—一发送吊销导游证决定通知书;
案件立案由市旅游质监所填写立案表,经所长审核由市旅游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公示程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发出吊销导游证决定书15日内,将此决定在全行业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该导游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资格证、导游证(IC卡)序列号。
4.处理程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发出吊销导游证决定通知书3日内,收回该导游人员的导游证(IC卡)。其中属专职导游人员的,由所在旅行社(应与导游证上单位一致)在知晓吊销导游证决定书后3 日内,解除与该名导游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属社会导游人员的则由市导游服务中心解除挂靠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此公示制度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宁波市旅游局
2002年3月26日
抄送:溪口旅游集团公司,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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