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 区旅游局、市直旅行社:
近年来,随着我市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行社根据旅游市场需要在各类媒体上以广告形式宣传和促销的现象日渐增多。一方面,旅游广告在方便旅游者报名、咨询、联络和旅行社拓展业务、增加客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旅游广告在管理和规范上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少数旅行社刊登和发布虚假、欺骗性的旅游广告,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所作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二、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
(2)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三、旅行社如要在各类媒体上刊登旅游广告和报价的,必须写明所有项目费用的构成,否则只能刊登旅游线路。
四、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旅行社门市部不得以自身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五、旅行社如需刊登荣誉称号的,必须注明获得该荣誉称号的年度。
六、各旅行社要对本社旅游广告、宣传资料等进行一次全面 的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七、各县(市)、 区旅游局要对所辖旅行社进行规范和检查, 并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四月十日以后,我局将组织对旅游广告、宣传资料等进行专项检查,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一律依据《条例》和《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宁波市旅游局
2002年3月20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