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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

发布时间: 2007-11-28    访问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0652号)精神,切实做好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贯彻意见综述如下:

一、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两厅文件明确了农机部门的工作职责是做好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和驾驶人的考试、驾驶证核发,公安部门的工作职责是做好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检查、处罚、记分和交通事故处理,两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形势好转。

农机部门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必须严格按照省农机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联合公布的机型和技术参数进行资格审核。凡不在公布机型之内的,技术参数不符或不符合其他法定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要严格拖拉机登记及驾驶证核发工作,严格拖拉机牌证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办理牌证,严禁超范围办理拖拉机登记业务,严禁跨行政区域办理拖拉机牌证和驾驶证。

为有效遏制拖拉机无牌无证、超载超速、违法搭客等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机部门的作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合执法行动,预防和减少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农机部门要配合、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拖拉机驾驶人,进行为期2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公安驻农机联络室(警务室)。

二、规范管理,正确处理驾驶证准驾和办理拖拉机驾驶证问题

省二厅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按准驾机型代号及准驾规定,不准互驾。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要在101日前通知(见附件)辖区内持有200451日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拖拉机驾驶人,需保留准驾拖拉机的,在1015日前凭通知书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所领取原驾驶员档案复印件,于1030日前凭驾驶员档案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逾期不再办理。届时,持有200451日后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或逾期未办理拖拉机驾驶证而继续驾驶拖拉机的,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确分工,建立健全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信息登记制度

公安、农机部门要相互协作,互通信息,建立完善拖拉机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信息登记系统及农机监理业务系统,建立健全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销分办法。凡持有宁波市农机化管理局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的驾驶人、外籍(在宁波市范围内暂住)的拖拉机驾驶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违法记分达12分以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销分。当事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5天内到本人所在县(市)、区农机监理站报到(外籍人员须持暂住证),并将记分通知书(复印件)存在驾驶人档案,由所在地县(市)、区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负责进行为期7天的安全教育。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满12分达两次以上的,除接受为期7天的安全教育外,须进行科目四的训练,科目四训练时间不得少于7天。

安全教育期满20天内,由县(市)、区农机监理站向宁波市农机化管理局安全监理处提出考试预约申请,按规定时间(暂定星期三)进行科目一考试,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宁波市农机化管理局安全监理处签发复考合格的考评记录表,并将此表和违法扣12分以上通知单建档封存,由当事人递交宁波市交警支队道路秩序处,由道路秩序处核实后予以销分。

要建立拖拉机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安全信息登记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拖拉机重大交通事故(死亡1人以上)报案的,要通知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到场,拖拉机重大交通事故结案后及每月底,要及时将事故处理情况和当月拖拉机交通事故情况通报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要每月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等相关资料数据。市农机部门要每季度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等相关资料数据。

 

附件:关于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通知

 

 

 

00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通知

 

           同志:

根据省农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按准驾机型及准驾规定,不准互驾。你若持有200451日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拖拉机准驾(GHK)记录的机动车驾驶证(包括驾驶员档案中曾有拖拉机准驾记录),如果需要保留准驾拖拉机资格,可凭此通知于20061015日前到宁波市机动车管理所领取原驾驶员档案复印件,于20061030日前到我站,凭驾驶员档案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拖拉机驾驶证,逾期不再办理。逾期未办理而继续驾驶拖拉机的,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特此通知。

 

 

                       县(市)、区农机监理站

00六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拖拉机 安全 工作 意见

 抄送: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农机局,市安委会。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办公室   200662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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