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8日,镇海区人民法院民庭干部来到宁波市工商局镇海分局查找宁波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年报表及注册资金投入等情况。原来原告刘某在被雇佣进行该公司的车间钢棚施工时发生人身意外,于是刘某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由于承包商严某并无施工资质,且无钱赔付,法院判决该公司负有连带责任,尚需赔偿九万元。在判决执行过程中,民庭同志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查找到被执行人宁波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等材料。通过查阅,确认了该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使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得以顺利实施,为原告直接追回了九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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