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报请县级以上档案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4、《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需要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或者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出卖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
审办部门:宁波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4号楼412、413室,电话:87186989、87186990)
办事时间:每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 ,每周五上午8:30-11:00。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制件
3、 受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制件及受让意见书
4、 拟出卖(转让、赠送)档案所有权属非国有的证明材料
5、 拟出卖(转让、赠送)的档案及复制件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制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标准的,制发《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和时限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拟出卖(转让、赠送)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是否属于下列禁止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档案的范围:
1、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2、民国时期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
4、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
5、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
本岗位责任人:法规宣教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制发《中止审批通知书》;对需要延期审批的,经主管局长同意制发《延期审办通知书》;没有前列情形的,根据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做出最终审定意见。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办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处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批准的,制作《批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及举报投诉电话和受理人员,同时告知申办人在15日公示期满后方可出卖;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监管措施:
1、对审批事项的承办者依照《浙江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监督
2、对审批事项依照《浙江省档案行政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规定由业务指导处进行跟踪监管
程序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