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制度。上述建设项目、科技研究成果在竣工验收或者鉴定以前,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验收合格。”
2、《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所辖范围内相关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审批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办部门:宁波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办事时间:每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 ,每周五上午8:30-11:00。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制件
3、 档案验收申请文件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制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标准的,制发《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和时限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即组织档案专项验收或初步验收)
标准: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2、工程档案已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做好如下工作:
(1)工程全过程档案已收集齐全并规范整理
(2)编制案卷目录和工程简介
(3)配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工作间、阅览室和适宜的库房、必要的设施
3、其他各项工作凡市级项目已按《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完成;其他各级项目已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有关要求完成。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制发《中止审批通知书》;对需要延期审批的,经主管局长同意制发《延期审办通知书》;没有前列情形的,根据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做出最终审定意见。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办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批准的,制作《批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及举报投诉电话和受理人员;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监管措施:
1、对审批事项的承办者依照《浙江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监督;
2、对审批事项依照《浙江省档案行政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规定由业务指导处进行跟踪监管。
程序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