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批
审批项目依据:
《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十四条(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
审办部门:宁波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办事时间:每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 ,每周五上午8:30-11:00。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制件
3、 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详细清单
4、 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依据和理由说明书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制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标准的,制发《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和时限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请单位符合专业档案馆资格
2、收集范围符合国家档案局关于《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及《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要求
3、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详细清单清楚、无歧义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制发《中止审批通知书》;对需要延期审批的,经主管局长同意制发《延期审办通知书》;没有前列情形的,根据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做出最终审定意见。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告知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办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指导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批准的,制作《批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及举报投诉电话和受理人员;对不予批准的,必须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监管措施:
1、对审批事项的承办者依照《浙江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监督;
2、对审批事项依照《浙江省档案行政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制度》有关规定由业务指导处进行跟踪监管。
程序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