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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法定化:为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档案工作承担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重要职责,政治定位、政治特质、政治功能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深刻把握档案工作的鲜明政治属性,坚决落实加强党对档案工作全面领导的政治要求,坚持守正创新,突出问题导向,完整、准确、全面地从领导体制、机构职责、资源配置、运行机制上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具体要求,有力推动了档案工作新格局的形成,为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突显政治性是《实施条例》的鲜明特征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具体的,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必须体现到档案工作的机构、体制、制度等设计、安排、运行之中。为此,《实施条例》第三条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党的领导入规保障了党的档案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推进了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为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法定主体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上述规定明确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督促责任制落实的法定义务。同时,要求分管档案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档案工作的管理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领域的档案工作,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档案形成者、专兼职档案员承担档案工作执行责任,将《实施条例》要求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全过程。

二、增强系统性是《实施条例》的内在要求

档案工作涉及政事、关联各方,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构建有机衔接、有序联动、有效落实、运行顺畅的工作运行体系极为重要。《实施条例》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配置档案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工作职能体系。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细化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档案行政管理职权,明确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确立了档案主管部门行政主导地位。同时,《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围绕单位档案机构服务保障单位运行,聚焦档案馆保管利用的主责主业,明确档案业务经办机构“收管用”的具体职责,理顺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之间监督管理关系,明确档案行政主导、馆室事业支撑的职责定位,完善了档案工作机构总体布局。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局、馆、室力量资源,提高各类档案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章、第六章、第七章从党委领导、政府治理、部门共治、档案行政、馆室业务、有效约束等方面全方位立体式构建起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档案工作体系,确保档案工作有人抓、抓得准、抓得好。

三、维护权威性是《实施条例》的坚强保障

档案法规是依靠严格的执法保障落实的,《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档案管理的监督责任,不仅要自身带头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更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压力传导,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档案法规制度的权威。为贯通档案监管“最先一公里”,《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档案机构负责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为解决档案“形成难、收集难、移交难”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整改、视情依法给予处分。《实施条例》规定了配置有序、相互衔接、贯通协调的档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了档案行政执法刚性。

四、强化执行性是《实施条例》的落地关键

落实各方责任是前提,细化具体要求是关键。《实施条例》对档案事权的配置不仅明确了档案工作的党委领导责任和政府治理责任,档案主管部门组织责任和监督责任,档案馆室的工作责任,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档案主管部门履职清单更是明确了档案事业由档案主管部门主导的法定地位,解决了档案行政管理“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同时,根据职责分工和现实要求明确了单位档案机构、档案馆承担档案事权的履职重点,回答了档案业务经办机构“服务单位运行保障、履行档案公共服务职能重点干什么”的问题,规定了档案馆室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构建起横向协同、纵向贯通、协调联动的档案工作执行体系,真正把档案工作责任落地落实落细。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4月22日 总第4126期 第一版   作者:浙江省委办公厅 胡文苑)

职责法定化:为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24-04-23 来源:
档案工作承担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重要职责,政治定位、政治特质、政治功能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深刻把握档案工作的鲜明政治属性,坚决落实加强党对档案工作全面领导的政治要求,坚持守正创新,突出问题导向,完整、准确、全面地从领导体制、机构职责、资源配置、运行机制上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具体要求,有力推动了档案工作新格局的形成,为全面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突显政治性是《实施条例》的鲜明特征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具体的,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必须体现到档案工作的机构、体制、制度等设计、安排、运行之中。为此,《实施条例》第三条要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党的领导入规保障了党的档案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推进了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为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法定主体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上述规定明确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亲自督促责任制落实的法定义务。同时,要求分管档案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档案工作的管理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做好分管领域的档案工作,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档案形成者、专兼职档案员承担档案工作执行责任,将《实施条例》要求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全过程。

二、增强系统性是《实施条例》的内在要求

档案工作涉及政事、关联各方,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构建有机衔接、有序联动、有效落实、运行顺畅的工作运行体系极为重要。《实施条例》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配置档案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工作职能体系。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细化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档案行政管理职权,明确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确立了档案主管部门行政主导地位。同时,《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围绕单位档案机构服务保障单位运行,聚焦档案馆保管利用的主责主业,明确档案业务经办机构“收管用”的具体职责,理顺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单位档案机构之间监督管理关系,明确档案行政主导、馆室事业支撑的职责定位,完善了档案工作机构总体布局。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局、馆、室力量资源,提高各类档案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章、第六章、第七章从党委领导、政府治理、部门共治、档案行政、馆室业务、有效约束等方面全方位立体式构建起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档案工作体系,确保档案工作有人抓、抓得准、抓得好。

三、维护权威性是《实施条例》的坚强保障

档案法规是依靠严格的执法保障落实的,《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档案管理的监督责任,不仅要自身带头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更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压力传导,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档案法规制度的权威。为贯通档案监管“最先一公里”,《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档案机构负责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为解决档案“形成难、收集难、移交难”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整改、视情依法给予处分。《实施条例》规定了配置有序、相互衔接、贯通协调的档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了档案行政执法刚性。

四、强化执行性是《实施条例》的落地关键

落实各方责任是前提,细化具体要求是关键。《实施条例》对档案事权的配置不仅明确了档案工作的党委领导责任和政府治理责任,档案主管部门组织责任和监督责任,档案馆室的工作责任,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档案主管部门履职清单更是明确了档案事业由档案主管部门主导的法定地位,解决了档案行政管理“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同时,根据职责分工和现实要求明确了单位档案机构、档案馆承担档案事权的履职重点,回答了档案业务经办机构“服务单位运行保障、履行档案公共服务职能重点干什么”的问题,规定了档案馆室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构建起横向协同、纵向贯通、协调联动的档案工作执行体系,真正把档案工作责任落地落实落细。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4月22日 总第4126期 第一版   作者:浙江省委办公厅 胡文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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