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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 1987年 11月 8 日
(87)城办字第585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各有关单位都要把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各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以各城市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全国城建档案工作,由国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各级城建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属于城建档案。
    1.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2.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
    3.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
    4.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
    5.市政、公用方面的档案;
    6.交通运输设施建设方面的档案;
    7.工业、民用建筑方面的档案;
    8.风景名胜、园林绿化方面的档案;
    9.城市防洪方面的档案;
    10.人防设施和抗震方面的档案;
    11.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等。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应按照本规定管理好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并按规定向所在市的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第八条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竣工图的编制、收集、整理工作。竣工图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
    第九条 凡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工程验收时,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竣工档案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的范围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条 因不按规定编报竣工图或竣工图编报不准确、不及时造成的事故、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城市已建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凡无现状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各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应限期进行补测、补绘。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各单位在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进行改建、扩建、维修后如有变更,都要及时对有关档案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为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各城市可采用适当经济或行政措施。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新单位管理使用时,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展利用工作。要做好档案的鉴定、保管工作,定期检查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更要严密保管,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六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谨防档案散失、泄密。
    凡涉及军事机密和其它保密的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遵守保密制度,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建设要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九条 驻在各城市的中央、国家机关、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均应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各种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重要的公共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部队、军事工业、铁道、交通、民航、邮电、水利、电力单位以及大型冶金、机电、化工企业向大型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的具体内容,由中央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条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四章 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由各主管城市建设的部门直接领导。城建档案馆是保管城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并兼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多渠道解决,资金困难的城市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日常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财政部[1985]财预字第168号),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的编制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国档联发[1985]2号),由市人民政府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1.接收和保管本城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2.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各项工作服务;
    3.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4.对城市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5.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城建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城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做好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 1987年 11月 8 日
(87)城办字第585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各有关单位都要把城市建设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列入有关规章制度和各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室)为中心,以各城市建设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全国城建档案工作,由国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各级城建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属于城建档案。
    1.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2.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
    3.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
    4.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
    5.市政、公用方面的档案;
    6.交通运输设施建设方面的档案;
    7.工业、民用建筑方面的档案;
    8.风景名胜、园林绿化方面的档案;
    9.城市防洪方面的档案;
    10.人防设施和抗震方面的档案;
    11.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等。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应按照本规定管理好本单位形成的城建档案,并按规定向所在市的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第八条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竣工图的编制、收集、整理工作。竣工图主要由施工单位编制。
    第九条 凡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工程验收时,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竣工档案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的范围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十条 因不按规定编报竣工图或竣工图编报不准确、不及时造成的事故、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城市已建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凡无现状图或竣工图不完整、不准确的,各工程设施管理或使用单位应限期进行补测、补绘。
    第十二条 为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各单位在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种管线进行改建、扩建、维修后如有变更,都要及时对有关档案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
    第十三条 为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各城市可采用适当经济或行政措施。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移交新单位管理使用时,其工程档案必须随同移交。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展利用工作。要做好档案的鉴定、保管工作,定期检查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更要严密保管,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六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谨防档案散失、泄密。
    凡涉及军事机密和其它保密的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遵守保密制度,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建设要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
    第十九条 驻在各城市的中央、国家机关、部队及其所属单位,均应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各种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和重要的公共建筑工程竣工档案。部队、军事工业、铁道、交通、民航、邮电、水利、电力单位以及大型冶金、机电、化工企业向大型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的具体内容,由中央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条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第四章 城建档案馆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由各主管城市建设的部门直接领导。城建档案馆是保管城市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并兼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多渠道解决,资金困难的城市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日常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财政部[1985]财预字第168号),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的编制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国档联发[1985]2号),由市人民政府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1.接收和保管本城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
    2.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积极开展利用工作,为城市各项工作服务;
    3.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
    4.对城市建设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参加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5.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馆成为城建档案资料的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城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做好城镇建设档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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